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二、事项名称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五)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四、办理机构
(一)受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外国人来华服务管理中心)、受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委托的相关区人社局指定的受理窗口等,负责预审、受理、发证
(二)决定机构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审批
(三)审批内容
外国人来沪合法工作,由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发给《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四)法律效力
未依法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工作
(五)审批对象
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五、审批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合法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学位。
2.申请人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和工作经历限制。
(三)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要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应当不超过60周岁,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四)外国普通人员(C类)
外国普通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临时性、季节性、非技术性或服务性工作。
(五)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3.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六、审批数量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外国普通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